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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做广告、复印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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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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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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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广告、复印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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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攀枝花质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办理事宜请您直接咨询我局行政审批办(攀枝花质监局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812-3339026,感谢您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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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阳光家园小区110部电梯自2008年投运以来一直未进行安全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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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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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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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家园小区110部电梯自2008年投运以来一直未进行安全检查,电梯经常出现故障,请问贵局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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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攀枝花质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局我局在收到留言后,立即对举报信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五十一“阳光家园”小区现有客运电梯110部。其中,69部电梯于2009年1至2月检验完毕投入使用,41部电梯于2009年10月检验完毕投入使用。上述110部电梯均办理了注册使用登记证。
2010年1月,由于先期安装使用的69部电梯即将到期,我局曾电话至阳光家园小区当时的物业公司(四川省润无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阳光家园客户服务中心)督促其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2010年5月7日,我局对阳光家园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未对电梯申报定期检验,我局当场对其下达(攀仁)质监特令[2010]第5-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于2010年5月21日前整改。期间,我局也电话和上门督促润无声物业公司落实整改,但润无声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之后,我局将该小区电梯监察情况向区政府做了书面汇报。2010年7月7日,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润无声物业公司下达了《关于阳光家园小区电梯停止使用的通知》。2010年8月31日,润无声物业公司退出阳光家园小区,电梯由阳光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接管。2010年10月20日,业主委员会员与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协由申菱电梯公司负责电梯维保。之后申菱电梯公司向攀枝花市特检所担保电梯检验费16.17万元,特检所于2010年10月底至11月对该小区到期的共计110部电梯进行了检验,但由于电梯需要增加报警呼救系统等未被检验合格,业主方和维保单位也未再对电梯进行整改。2011年2月,新的物业公司合众物业进驻小区接手物业管理。此后,我局曾多次联系阳光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众物业公司及攀钢经房办,督促其尽快解决电梯检验和日常管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电梯整改及检验的费用并未落实,导致上述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但在此期间,我局一直要求申菱电梯公司对所有电梯进行维保,该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
2012年2月16日,我局再次对阳光家园小区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依法对该小区物业公司--攀枝花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攀仁)质监特令[2012]第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对110部电梯进行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合法使用。同时,我局责成电梯维保单位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严格做好电梯的整改及维保工作,仔细监控运行,确保乘梯人员人身安全。目前,该小区电梯已基本完成了隐患整改工作,合众物业公司拟对上述110部电梯在2012年3月10日前进行报检。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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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攀枝花的自来水怎么呢?煮一次面条锅底就积一层水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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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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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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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的自来水怎么呢?煮一次面条锅底就积一层水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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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感谢您对攀枝花质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按照职能,您咨询的事项不在我局职能管辖范围内。如您有这方面的疑问请具体咨询市水务局或水务集团公司,感谢您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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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关于“米易县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生产“何首乌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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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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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正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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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米易县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生产“何首乌茶(雄茶)”的举报”
申诉人于2011年3月2日在四川(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新光路药店由米易县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识为“何首乌茶(雄茶)”两盒,共计2560,该产品包装标识的配料:何首乌,批准文号:川卫食准字(2006)第059号,生产许可证:510414020052,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9日。该产品包装显著位置标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另申诉人通过向四川省卫生厅质询得知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川卫食准字(2006)第059号是卫生厅于2006年6月份批准的,其有效期为3年,也就是说该批准文号于2009年9月份已经过期,后申诉人还通过互联网得知食品其中的原料何首乌属于卫生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通告中归类于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质检食监函〔2007〕83号,其中第三项规定、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0下发公告称《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其中第二项称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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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批准文号于2009年9月份已经过期,后申诉人还通过互联网得知食品其中的原料何首乌属于卫生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通告中归类于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谢谢您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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